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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严禁危废外入 鼓励水泥窑协同处置

更新日期: 2018年05月17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摘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项目准入,除确需跨省协助应急处置的危险废物外,原则上严格禁止外省危险废物转移入我省采用收集、贮存、焚烧、填埋等非综合利用措施进行处置。在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中提出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近期发布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严格项目准入,所有新建的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制药、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等产生危险废物的重点行业企业应进入工业园区。落实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推动危险废物产生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除确需跨省协助应急处置的危险废物外,原则上严格禁止外省危险废物转移入我省采用收集、贮存、焚烧、填埋等非综合利用措施进行处置。禁止“洋垃圾”入境,重拳打击洋垃圾走私活动。
 
    意见在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中提出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工业危险废物,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示范研究,到2022年,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能力达到3万吨/年。(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相关水泥生产企业)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有关精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七届二次全会决定开展生态环境整治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着力解决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保障我省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安全处置。
 
  主要目标:到2022年,全省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基本建成,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
 
  二、深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一)严格项目准入。
 
  所有新建的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制药、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等产生危险废物的重点行业企业应进入工业园区。(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规划委、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建设项目的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落实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
 
  推动危险废物产生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指导督促生活垃圾飞灰、黄金采选氰化尾渣、废催化剂等大宗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施源头减量化。鼓励相关单位开展大宗危险废物资源化技术研发和运用。(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除确需跨省协助应急处置的危险废物外,原则上严格禁止外省危险废物转移入我省采用收集、贮存、焚烧、填埋等非综合利用措施进行处置。(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禁止“洋垃圾”入境,重拳打击洋垃圾走私活动。(牵头单位: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统筹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全省一盘棋,合理规划、科学统筹构建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探索建立以国有企业为龙头,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参与的混合制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投资管理体系。实行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规模总量控制,防止能力过剩。(责任单位:省规划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
 
  三、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一)推动昌江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升级改造。
 
  实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升级改造,到2022年,新增危险废物填埋能力6万立方米、焚烧处置能力80吨/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海南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二)改扩建海口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改扩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到2022年,新增医疗废物处置能力20吨/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澄迈县政府,海口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三)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利用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工业危险废物,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示范研究,到2022年,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能力达到3万吨/年。(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相关水泥生产企业)
 
  (四)推动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
 
  以重点工业园区为中心点,建设危险废物收集、预处理与处置设施。鼓励化工园区通过统一规划布局,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最大限度实现危险废物在产业链内循环和消化。(牵头单位:省规划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海口市政府、东方市政府、澄迈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新建危险废物年产生量超过5000吨的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及预处理或处置设施。(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全面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一)全面实施危险废物监管源分级动态管理。
 
  全面推广使用海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分阶段实现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网上申报登记。将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安全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严格落实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
 
  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管理计划、应急预案及演练等危险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到2022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力度。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台帐监管,督促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营监管,保障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澄迈县政府、三亚市政府)
 
  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完善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网络。
 
  结合全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体系。(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探索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或经营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和渠道建立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废铅蓄电池、废荧光灯、废镉镍电池等社会源危险废物回收网络,统一回收、贮存后按要求集中处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鼓励建立海上船舶危险废物、教学科研实验室废物、农药废弃包装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特殊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体系。(牵头单位:海南海事局、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五)健全信息化监控体系。
 
  探索引入“互联网+”信息监管手段,以海口市为试点逐步推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电子化管理。(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管理,到2018年,建成全省危险废物运输监控系统,全面实现省内危险废物转移运输车辆运行轨迹实时在线监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
 
  五、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一)强化省级固体废物统一监管。
 
  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建立健全省级危险废物统一监管体制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危险废物管理职责,加强内部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编办)
 
  (二)提升基层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
 
  各市县政府因地制宜,加大投入,推进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实现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装备优良、技术先进的目标,全面提升省、市县环保部门固体废物监管、处置、应急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严查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开展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司法联动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非法转移、倾倒、排放危险废物,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加强危险废物特性鉴定及环境损害鉴定能力。
 
  加强危险废物特性鉴定及环境损害鉴定能力建设,鼓励有资质的单位依法参与危险废物特性鉴定和环境损害鉴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环境损害鉴定体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
 
  六、加强政策和制度保障
 
  (一)制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优惠政策。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的原则,研究制定促进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信贷、投融资等优惠政策,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运营规范、管理专业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
 
  (二)适时修订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标准。
 
  合理核算危险废物处置成本,适时修订和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价格标准,保证集中处置设施正常运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三)完善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机制。
 
  加强环境风险控制,充分利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污染源普查以及日常监管情况,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风险管理。(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摸排工作,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牵头单位:省安全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完善全省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危险废物应急监测、处置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妥善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退出机制。
 
  研究制定海口、三亚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运营管理考核制度,完善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填埋设施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危险废物填埋场封场后维护管理费用预提制度。(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企业关停后应开展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及修复工作。(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规划委;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
 
  (五)深化部门合作协调机制。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区域合作,并与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加强协作,在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非法处置、污染事件深度调查、取缔非法窝点、排查安全隐患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提高联合应对突发性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六)建立污染责任追究制。
 
  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企业查处力度,严肃追究企业环境污染责任。(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对于全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委,各市县政府)
 
  七、积极引导社会参与监督
 
  (一)加强信息公开。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公开发布本辖区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名单及重点监管源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企业应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二燃室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污染物排放浓度等监控数据实时公布。(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将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依照相关规定对环境保护失信企业进行惩戒,引导社会监督,营造良好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氛围。(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信用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
 
  (二)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社会和公众的环保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公众了解危险废物危害特性、污染防治及应急处置等相关知识,营造社会舆论监督的良好环境。(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教育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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