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环罚〔2026〕3号),对云南金江沧源水泥工业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2.2万元罚款。
根据决定书披露的信息,此次处罚源于2025年10月的一次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的窑尾烟气分析仪伴热管温度仅为30℃,未达到《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中不低于120℃的要求。此外,在10月21日和11月27日进行的6次二氧化硫全流程通标检测中,所有检测结果的示值误差均远超±5%的允许范围,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上述行为构成了“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据了解,该公司曾提交陈述申辩,以“不存在主观故意”、“已及时整改”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由请求免于处罚。经复核,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部分采纳了关于整改态度和配合调查等客观情节,并将其纳入了从轻裁量考量,但对“免于处罚”的请求未予采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的裁量基准,最终作出了罚款2.2万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明确,该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将依法加处罚款。同时,该公司享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此次处罚反映了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严格监管,强调了企业依法维护监测设备、确保数据真实有效的法定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