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马庆钰十三五期间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思路

来源: 来源: 中国水泥协会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4日
 
    摘 要:中央确定了十三五期间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基本思路,中国水泥协会属于社会组织,应当顺应潮流积极参与深化改革的工作。提出了“中央提倡简政放权,是放什么权?放到什么程度?放了之后会不会收回?放权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弊端?如何适应放权,有没有能力顺利接权?放权的背后有没有抓权?”等问题,给出了“人事权”、“财政权”、“事务决策权”三个方面的改革分析,并探讨了今后政府对社会组织“抓权”、“放权”的博弈。
 
    1 马庆钰的文章代表了中国政府智囊团改革思维模式
 
    2015年5月,时任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主任的马庆钰教授在中共中央党校学报发表了名为“十三五期间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思路”的学术文章,并在人民网理论频道刊发。可以说这篇文章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我国高层对深化改革的某些具体措施的探寻与认可的信号。
 
    马庆钰对社会组织发展思路的分析是否基本代表了高层的意见?从年龄上看,马庆钰1958年生人,属于“少壮派”,目前这个年龄阶段的党政中层人员正是目前我国改革的先锋和中坚力量,拥有一定分量的话语权与决策权。从资历上看,马庆钰属于学者专家,先后在山东师范大学、南开大学、中央党校理论部学习。并且博士就读于专门培养“中国马列主义理论思想学者摇篮”的中国人民大学,师从我国政治学泰斗林茂生先生。多次出国做高级访问学者,有留洋背景,属于理论思想界货真价实的“学者”。目前任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主任。而“国家行政学院”的院长由国务院领导成员兼任,国务院正部级直属事业单位,院长由历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担任。国家行政学院是为中央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开展公共行政等领域理论研究的机构,发挥着公务员教育培训主阵地作用和政府参谋咨询的思想库作用。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国家行政学院就是中央的智囊团与高级干部培养基地。
 
    并且,联系到党的十八大对社会组织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中央强调政府事务性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要适当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规定,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
 
    由这些背景可以分析得到,马庆钰的这篇文章应该不仅仅停留在学术研讨层面,而更代表了我国高层对于深化改革的主流看法。
 
    2 中国水泥协会的社会组织发展分析
 
    马庆钰认为:“社会组织的特性是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他们以自愿组织、自主事务、自我管理、自我负责、自我发展的方式来提供公益服务和组织互益活动,其实践本身就是一个良好的组织治理机制,非常有利于形成独立负责、互助合作、民主协商、律己守则、奉献他人的集体意识和公共精神。”“社会组织作为与政府公共组织和市场企业组织鼎足而立的第三部门,具有通过“以志愿求公益”来弥补政府缺陷和市场不足的一般功能。” 
 
    由此可见,中国水泥协会符合社会组织的定义和特征。这意味着,中国水泥协会也是十三五期间社会组织发展改革的重点对象。笔者认为,中国水泥协会的改革正对应了马庆钰谈到的“官办社会组织改革”,即“官办社会组织的社会化转型”。马庆钰提到了四条具体改革意见,“第一要推进各类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二要对利益相关人员的财政关系进行调整;第三要进行资产切割;第四要建立合理的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关系”。结合这些改革意见,笔者在从“人事权”、“财政权”、“事务决策权”三个方面浅谈中国水泥协会的改革模式,探讨“抓权”和“放权”的博弈。
 
    3 “社会组织发展”背景下水泥协会的改革模式分析
 
    中央提倡简政放权,是放什么权?放到什么程度?放了之后会不会收回?放权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弊端?我们如何适应放权,有没有能力顺利接权?放权的背后有没有抓权?

    笔者认为,无论机构的形式如何,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社会组织,充分掌控“人事权”、“财政权”、“事务决策权”,是绝对领导的前提。“简政放权”,不是所有的政都简,也不是所有的权都放。笔者的理解是,“抓大放小”,“抓绝对领导,放具体业务”,“放了不接,可能收回”。
 
    人事权
 
    与“人事权”形影不离的是极富政府色彩的“编制”一词,尤其是在北上广深一线城市,“编制”隐含了户口福利、社会地位等,如果全部放开人事权,政府远离社会组织,会不会出现失去政府靠山,编制缺少名额的现象,会不会出现无法吸引外来人才,甚至出现人才流失的现象?在今后的社会组织发展中,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借调”现象可能逐渐增多,但这是在“编制总量”不增的前提下鼓励“借调”。随着改革推进,可能会出现为了弥补“编制”缺失而增加“薪酬激励”的现象。
 
    财政权
 
    对于财政权,可能不会出现全面放权。而且在深化改革中,应当警惕出现“盈利全部上缴亏损自行承担”的局面。无论社会组织如何发展,在现阶段,都有明确的主管单位或是托管单位。拨款和盈利的分配,始终是上级部门和下级单位需要面临的重大问题。目前,应该不会出现政府轻易放弃对“财政权”的掌控,但是可能会对分配原则、上缴比例和权责界限制定更明确、公平的方案。
 
    事务决策权
 
    随着我国水泥工业的发展,创新技术作为行业驱动力已成为共识,中国水泥协会作为连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会向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对于具体事务,社会组织在具有专业团队的前提下,应该会在深化改革中有更大的决策权。并且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北京,社会组织对尤其是“普通事务决策权”的争取会更加积极主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央对社会组织的主要发展思路可能是,总揽“人事、财政”要权,全面下放“普通事务决策权”,通过税收激励、准入机制等调节政府的垄断形式,适当增加灵活性。通过在各层面的、广泛的党建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层的核心控制。